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3刑初72号

被告人黄辉东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黄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刑初7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辉东,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程记狗肉馆厨师。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辩护人茆海宁,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辉东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辉东到庭参加诉讼,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茆海宁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黄辉东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黄辉东至南京市栖霞区某某墓村XX号,翻窗进入室内准备实施盗窃。黄辉东在该屋内翻找财物时被户主、被害人张某与黄某发现,张某为抓捕黄辉东与其发生撕扯,黄辉东遂使用在该屋内找到的一把水果刀将张某的左侧肩部刺伤、左手划伤,后黄辉东被张某制服。黄某报警后,民警至案发现场将黄辉东抓获。到案后黄辉东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辉东实施入户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辉东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有关证据。

被告人黄辉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不持异议。辩护人茆海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辉东犯抢劫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辉东归案后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属于坦白;2、被告人黄辉东系初犯;3、被告人黄辉东的犯罪行为属于未遂;4、被告人黄辉东临时在被害人家中随手拿到刀具,仅是为了吓阻被害人,主观上不是为了伤害被害人;5、被告人黄辉东的犯罪行为系为生活所迫。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东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黄辉东至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号,翻窗进入室内准备实施盗窃。黄辉东在该屋内翻找财物时被被害人张某、黄某发夫妇发现。被害人张某为抓捕被告人黄辉东与其发生撕扯,被告人黄辉东遂使用在该屋内找到的一把水果刀将张某的左肩部刺伤、左手划伤。后被告人黄辉东被被害人张某制服。当日2时许,被害人黄某报警,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栖霞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至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黄辉东抓获。被告人黄辉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左肩部、左手部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黄辉东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11月13日凌晨1点多,我回某某墓住处的路上看见一户人家窗户没关好,我就想钻进去��点钱回家过年。我从窗户爬进去后正好在一间卧室里,有一个小孩和一个老太太在睡觉。我在屋里翻了几下衣柜里的衣服和书包,并把床底下的一箱酒搬到客厅里。后来我觉得这箱酒太重了搬不动,就把酒放在客厅挨着老太太卧室门口。我在客厅看到一张小桌子,桌子上有一把水果刀。我害怕偷东西的时候被人发现,拿着刀可以用来吓唬人,就拿着水果刀进了隔壁卧室。屋内很黑,也不知道床上有没有人,我正在摸索床上有没有东西的时候,不小心摸到一个女人的脚,这个人突然叫了一声,我赶紧朝客厅方向跑。她老公突然起床在卧室门口抓住我的衣服,我就拿着手上的水果刀朝这个男的挥去,挥到了这个男的身上,具体什么部位不清楚,然后这个男的放手了。我就打开卧室门朝客厅后门跑去,跑到门口的时候门没打开,这个男的抓住我了,我就转身朝这个男的身上又挥了两三刀。我知道自己跑不掉了,就向他跪地求饶了。这时屋内的灯打开了,我看到这个男的左手虎口处、左手小拇指还有左肩膀都受伤流血了,然后这家人就报警了。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5年11月13日1点40分左右,我老婆突然醒了,发现我们睡觉的房间里有一个人影,然后我老婆就把我喊醒了。我从床上起来抓住这个人不让他跑,我们两个人就撕扯起来,当时对方拿着一把我们放在客厅电脑桌上的水果刀,在撕扯过程中对方拿刀把我左肩膀捅了一刀,还把我左手小拇指和虎口部位给划伤了。后来我把对方控制住以后就报警了,检查发现原先放在我妈房间床底下的一箱西凤牌白酒被搬到客厅了。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015年11月13日凌晨一点多钟,我睡的时候突然脚踢到了一个冰凉的东西,我以为是蛇,结果发现有个人蹲在那里,我就赶紧推我老公并且喊了一声“有人”。那个男子站起来准备往客厅跑,我赶紧把卧室门堵着,我老公就从身后抱着他,在抱着他的时候他用手里的刀把我老公的左手虎口处划伤了。这时他拉开卧室的门往客厅后门跑去,我和我老公紧追其后至客厅后门,他突然转身拿刀捅了我老公左侧肩膀一下,然后我老公用右手掐着他的脖子的时候他又挥了一下刀把我老公左手小拇指削掉了一块肉,我赶紧把他手里的刀夺了下来。他被我们控制住之后,我们就报了警。4、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黄辉东的归案情况。5、病历复印件及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检)字(2016)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有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及质证,被告人黄辉东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证据的来源和使用程序合法,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辉东实施入户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辉东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辉东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辉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辉东临时在被害人家中随手拿到刀具,仅是为了吓阻被害人,主观上不是为了伤害被害人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辉东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刀具致被害人两处轻微伤,其主观恶性较重,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辉东的犯罪行为系为生活所迫的辩护意见,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辉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青

代理

审判员 赵 丽

人民陪审员 高益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