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徐德干,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锦屏县恒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庆本,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庆本,男,1964年5月1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石庆仑,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姚茂学,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坤祥,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2015)锦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发出限期执行命令,责令其自本命令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德干借款85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徐德干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息时间从2015年11月9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期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962.50元,申请执行费1175.00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庆本有一块宅基地,地名:“墓盲”,面积116.9平方米,经变卖,因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价格为4.5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抵偿后,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其他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注册,无车辆,无房产登记,当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当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光屏
审判员 庄公辉
审判员 刘建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龙清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