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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0640号

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沈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巫和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沈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巫和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0640号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沈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王广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黄霞,成都市武侯区亚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巫和翔(曾用名巫和祥),男,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赵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思怡,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沈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巫和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沈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沈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沈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巫和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沈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林 娜

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

人民陪审员  张 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岳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