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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3963号

四川省菱威钢结构有限公司、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菱威钢结构有限公司,王伟,李京融,周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3963号

上诉人(原告被告):四川省菱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十里坝工业园区(龙桥村5社)。

法定代表人:李京融,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京融,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华斌,女,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上诉人四川省菱威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伟、李京融、周华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省菱威钢结构有限公司未交纳上诉费,并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菱威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菱威钢结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 敏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川

代理

审判员  龙小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