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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2319号

翁争鸣、吴菲菲与朱圣代、张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3-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翁争鸣,吴菲菲,朱圣代,张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2319号原告翁争鸣,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吴菲菲,女,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斌、黄捷,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圣代,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张鹤,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争鸣、吴菲菲诉被告朱圣代、张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争鸣、吴菲菲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翁争鸣、吴菲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争鸣、吴菲菲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无代

书 记员 傅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