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709号原告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贾朝格,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武龙,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特根白拉。被告董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敖特根白拉、董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650元。
审判员 赵金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芝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