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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709号

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敖特根白拉、董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敖特根白拉,董玉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709号原告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贾朝格,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武龙,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特根白拉。被告董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敖特根白拉、董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650元。

审判员  赵金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芝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