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22948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还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欣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