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2民初1697-2号

朱媛媛与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媛媛,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697-2号

原告:朱媛媛,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何燕铭、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新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媛媛诉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盼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