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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565号

王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签发人:核稿:拟稿: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565号原告王某。被告方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李建平于2016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承担。

审判员  高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