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签发人:核稿:拟稿: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565号原告王某。被告方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李建平于2016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承担。
审判员 高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岑 来源:百度搜索“”
王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签发人:核稿:拟稿: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565号原告王某。被告方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李建平于2016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承担。
审判员 高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