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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5号

孙飞雄申请执行王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飞雄,王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5号申请人孙飞雄,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拴(王拴小),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孙飞雄与被执行人王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王继萍在中国工商银行准格尔南路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继萍在中国工商银行准格尔南路支行账户内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 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思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