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332-1号
申请执行人:王银堂,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贾贤林,男,汉族,1950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王银堂申请执行贾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1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160万元、利息741600元(截至2016年3月8日)、诉讼费1291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5945元,合计2380457元及逾期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自2016年3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贾贤林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2380457元及逾期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自2016年3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延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