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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3001号之一

汤武园与竺明来、沈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武园,竺明来,沈延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3001号之一

原告:汤武园。

委托代理人:盛国良,杭州市瓶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陶琳丹,杭州市瓶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竺明来。

被告:沈延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武园诉被告竺明来、沈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武园以被告竺明来死亡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武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武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汤武园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小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