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3001号之一
原告:汤武园。
委托代理人:盛国良,杭州市瓶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陶琳丹,杭州市瓶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竺明来。
被告:沈延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武园诉被告竺明来、沈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武园以被告竺明来死亡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武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武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汤武园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小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