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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执118号

石绍军与蒙阴县汇众果品专业合作社、蒙阴县第六建筑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绍军,蒙阴县汇众果品专业合作社,蒙阴县第六建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石绍军,居民。被执行人蒙阴县汇众果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玉林,社长。被执行人蒙阴县第六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申请执行人石绍军与被执行人蒙阴县汇众果品专业合作社、蒙阴县第六建筑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6891.9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76891.94元及利息未清偿。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石绍军与被执行人蒙阴县汇众果品专业合作社、蒙阴县第六建筑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相营

审判员  于 雷

审判员  戚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