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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707号

宁波市北仑顺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袁奇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顺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袁奇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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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顺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朱维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袁奇樑。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顺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奇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顺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货款35000元及利息2975元。在本案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奇樑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已布控),且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履行,申请人基于前述事实同意本案的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7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财 江

审判员 何 红 兵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