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4民初231号

谢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231号原告谢某,女,壮族,农民。被告罗某,男,壮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农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