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095号罪犯董青,男,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华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2年10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5月7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5年3月4日裁定对罪犯董青减刑四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董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青自上次减刑以来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董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青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开荣
审 判 员 向艳萍
人民陪审员 黄继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韬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