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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1070-1号

王楠与胡瑞、李保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3-12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楠,胡瑞,李保华,王海龙,银川市金凤区泰龍足道馆,银川市金凤区泰龍123火锅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1070-1号原告王楠,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永宁县。委托代理人左鹏,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瑞,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黎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丽子家园A区。被告李保华,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丽子家园A区。被告王海龙,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盐池县。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泰龍足道馆,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北街宏鑫建材城三区北。经营者薛双平,系该足道馆负责人。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泰龍123火锅店,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尚座小区3号楼11号营业房。经营者陈建朋,系该火锅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楠与被告胡瑞、李保华、王海龙、银川市金凤区泰龍足道馆、银川市金凤区泰龍123火锅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楠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王海龙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户籍。原告王楠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海龙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户籍;

二、冻结担保人原告王楠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户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莉

人民陪审员高亚莉

人民陪审员丁艳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