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1070-1号原告王楠,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永宁县。委托代理人左鹏,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瑞,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黎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丽子家园A区。被告李保华,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丽子家园A区。被告王海龙,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盐池县。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泰龍足道馆,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北街宏鑫建材城三区北。经营者薛双平,系该足道馆负责人。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泰龍123火锅店,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尚座小区3号楼11号营业房。经营者陈建朋,系该火锅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楠与被告胡瑞、李保华、王海龙、银川市金凤区泰龍足道馆、银川市金凤区泰龍123火锅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楠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王海龙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户籍。原告王楠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海龙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的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户籍;
二、冻结担保人原告王楠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户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莉
人民陪审员高亚莉
人民陪审员丁艳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