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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2民初124号

原告马玉臣与被告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玉臣,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2民初124号原告马玉臣,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刘家埠村。法定代表人刘文忠,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广勇,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臣与被告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99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9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继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