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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02512号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薛继乐、陈世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继乐,陈世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02512号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号智慧产业园*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杜小明。

委托代理人:施艳菲、徐王燊,系公司员工。

被告:薛继乐。

被告:陈世远。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继乐、陈世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天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