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02512号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号智慧产业园*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杜小明。
委托代理人:施艳菲、徐王燊,系公司员工。
被告:薛继乐。
被告:陈世远。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继乐、陈世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天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