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342-1号
申请执行人:武润泽,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执行人:薛刚,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王海,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武润泽、薛刚申请执行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5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诉讼费246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936元,合计205396元及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王海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205396元及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延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金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