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957号罪犯沈真东,男,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望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真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于2013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真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意见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提请假释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沈真东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真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王 明 芹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