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418号原告杨某甲,男,1943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71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栓卯与被告杨某乙、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栓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栓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露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惠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