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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418号

杨某甲与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418号原告杨某甲,男,1943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71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栓卯与被告杨某乙、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栓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栓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露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惠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