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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刑初59号

许某某、武某某、刘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玩忽职守
当事人
许某某,武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刑初5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2011年7月到叶集实验区林业局工作,2015年8月任叶集试验区林业局行政审批科科长至今。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霍邱县检察院人民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王贤德,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鹏,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武某某,男。2006年借调至叶集试验区林业局工作,2014年12月被正式调入叶集林业局工作。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苗春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饶广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男。2013年9月任三元乡(现为三元镇)政府农业主办至今,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陈斌,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邱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武某某、刘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祖国、代理检察员谢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贤德、周鹏,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苗春健、饶广军,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初,张某某、朱某某、赵某某三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三元镇农场退耕还林林木进行砍伐,同年8月25日被人举报至六安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和叶集试验区林业局及三元乡政府先后来人制止,遂暂停砍伐,但无处理结果。同年10月,买树人继续砍伐,直至2015年春节前将三元农场剩下的林木全部砍完,期间无人制止。自2014年10月起,张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证许可证将其妻子索某某承包的姚店农场的退耕还林林木进行砍伐,历时两个多月砍完,期间无人制止。该两起大面积林木砍伐事件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后经霍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三元农场和姚店农场被砍伐林木总面积合计434.8亩,蓄积量1723.5立方米。被告人武某某在叶集试验区林业局具体负责森林资源林政监督管理工作,其在2014年8月25日得知三元农场林木被无证滥伐时,虽赶赴现场制止,但没有跟进调查处理,未履行自己职责进行监管,致使三元农场和姚店农场退耕还林林木被砍伐。被告人许某某在叶集试验区林业局具体负责林业产业及林业综合执法,对发生在三元乡农场及姚店农场的无证滥伐林木事件视而不见,未履行其林业综合执法职责,致使三元农场和姚店农场退耕还林林木被砍伐。被告人刘某为三元镇农业主办,具体负责辖区林业工作,虽在2014年8月25日得知三元农场被无证滥伐时赶赴现场,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继续对辖区内林地进行巡视及监督,致使三元乡农场及姚店农场上退耕还林林木被砍伐。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展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武某某、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建议对三名被告人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这个情况前期自已确实不知道,领导和同事也没有人讲过。指控其有罪,确实冤枉。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许某某没有违反职责、制度的主观故意,他不知道辖区内发生滥伐林木事件属于玩忽职守。2、市林业局已按对叶集林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制度设计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出现了起诉书指控的危害后果,是市林业局不正确履责造成的。3、对张某某等人继续砍伐林木行为,许某某无没汇报和制止的行为基础。辩护人认为,从滥伐林木的结果看,应当追究有关行政机关人员的玩忽职守的责任,但应当宏观把握。这种事前不安排,事后不通报,出事确要被追责的法律逻辑,是讲不通的。请求法庭宣告许某某无罪。被告人武某某在庭审中提出其是借用人员,不是叶集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其从事的工作是领导怎么安排就怎么干,不是林木监督员。没有责任,更没有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武某某的身份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构成要件。2武某某在本案中不具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3、张某某等人滥伐林木的案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与武某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办案机关放着真正对本案具有监管及立案查处职责的六安市林业局相关责任人员不追究,偏偏追究既无责任也无权力的被告人武某某的刑事责任。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武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六安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叶集试验区林业执法工作的请示》、《关于在叶集开展林业执法工作的意见》,六安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叶集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2、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林业局《关于办理林业行政执法证的请示》、2015年12月3日六安市林业局《关于叶集试验区林业局工作人员林业行政执法证件情况的说明》。3、2011年4月5日六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2015年9月4日瞿强《询问笔录》、六安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关于群众举报叶集试验区滥伐林木的调查情况说明》。5、叶集区林业局综合办公室孟洁菲、吴伟的《情况说明》及《关于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办案期间我局所提供相关材料的更正说明》。6、2015年6月5日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7、2013年9月9日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叶集至金寨现代产业园连接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2014年孙岗乡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2014年11月25日中共叶集试验区工委工委组织人事部《关于接转田乐等22位同志工资关系的通知》。

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提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感觉对其个人指控不公平。自已只是一个农业主办。若法院判其有罪,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某没有对全镇森林资源进行动态监督与保护的职责,因而不可能玩忽“职守”。2、即便刘某有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亦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首先无证据证明刘某知道滥伐林木行为的存在;其次刘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与本案滥伐林木的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其他人员的渎职行为介入是导致森林被滥伐的根本原因。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三元镇行政职权目录总表、关于公布叶集试验区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2、叶集区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事项总表及林业行政处罚类流程图。3、乡镇、办事处经济、社会、自然等情况简介、2015年度三元镇退耕还林自已发放汇总表、2014年三元乡退耕还林补助清册、2013年到2015年森林增长工程申报表。4、叶集试验区林业局职能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林业部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事宜的函。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朱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三人合伙承包了三元乡农场土地,退耕还林栽种树木,依据林权证载定面积为415亩。同年,张某某妻子索某某承包三元乡姚店村农场土地退耕还林栽树木,依据林权证上载定面积为96.5亩。2014年8月初,张某某、朱某某、赵某某三人将栽植在三元乡农场的杨树对外出售。2014年8月13日,张某某与王某某签订林木买卖合同,以120万元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带人砍伐,未办理砍伐许可证。同年8月25日被人举报至六安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和叶集试验区林业局及三元乡政府先后来人制止,遂暂停砍伐,但无处理结果。同年10月,买树人继续砍伐,直至2015年春节前将三元农场剩下的林木全部砍完,期间无人制止。2014年10月,张某某将索某某在姚店农场栽植的杨树以20万元卖给了索某某,没有签订合同。后索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将索某某栽植的姚店农场的退耕还林林木全部砍伐,历时两个多月砍完,期间无人制止。经霍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三元农场和姚店农场被砍伐林木总面积合计434.8亩,蓄积量1723.5立方米。另查明:许某某2011年7月到叶集实验区林业局工作,从事林业产业、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工作。武传福2006年借调至叶集试验区林业局工作,从事林政方面工作。刘某2013年9月任三元乡(现为三元镇)政府农业主办。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开发等相关政策的咨询及业务办理。三人均系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叶集试验区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均有监督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出生时间及身份信息。2、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林业局文件叶林(2013)24号文:说明叶集林业局向区工委申请岗位设置的请示。3、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林业局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0月22日批复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林业局文件叶林(2013)24号文之前,叶集试验区林业局的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直属事业单位设置均遵照叶林(2013)24号文执行。4、叶集林业局领导班子分工会议记录:由局长陈某某、副局长蔡某某、舒某某三人召开,会议对武某某的分工为资源林政、森林病虫害防治,对许某某的分工为林业产生、林业综合执法等。5、中共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三元乡委员会文件三发(2013)29号文件及情况说明:证实刘某自2013年9月任三元镇农业主办。刘某职责为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开发等相关政策咨询及业务办理。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需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森林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管。7、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2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证实各级人民政府有搞好抚育管护、确保退耕还林的质量和成效的职责。8、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联合发文计农经(2002)114号文:证实各级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地有落实管护责任。9、2014年《六安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证实对辖区内发生重大滥伐案件,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0、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退耕还林工作领导组文件叶林退(2014)2号文件:证实区林业局和各乡镇有督促退耕还林农户搞好退耕还林地的补植和抚育管理的责任。11、林权证及林地承包合同:证实张某某承包三元农场退耕还林栽树415亩,其家属索某某承包三元乡姚店村农场退耕还林栽树96.5亩。12、张某某与王某某林木买卖合同:证实在2014年8月13日,张某某将三元农场上的杨树一次性全部卖给王某某,售价120万元,约定王某某应在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将所购卖的林木采伐完。13、2014年8月27日六安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关于群众举报叶集试验区滥伐林木的调查情况说明:因三元农场滥伐林木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六安市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建议将三元农场滥伐林木案件移交六安市森林公安分局办理。14、许某某、武某某2014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明了二人的工作职责。(二)鉴定意见及通知书霍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意见:三元农场03-812和03-813号小班林地砍伐面积为228亩;03-809号小班林地砍伐面积为115.3亩,合计343.3亩,蓄积量1284.4立方米。姚店农场05-17和06-72号小班林地砍伐面积为91.5亩,蓄积量439.11立方米。(三)证人证言1、陈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叶集区林业局局长,主持区林业局全面工作。2014年8月份的时候,当时其在合肥看病,市林业局的王某某科长打电话给说有人举报三元农场的树被砍了,其打电话安排区林业局副局长蔡某某带人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反馈给市林业局。其出院后,了解到三元农场无证砍树情况比较严重,已经涉嫌犯罪了,按规定区林业局应该组织人员立案查处的,之所以没有查处,是因为市林业已经介入调查了,另一方面林权人都是我们区里的领导干部,在制止上有难度。蔡局长向我汇报说三元农场无证砍树的事没处理,市林业局也没有明确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其后来找到赵某某、朱某某,建议带他们去市林业局汇报一下,看看市局的态度。后其带朱某某、赵某某到市林业局先找到赵某局长,赵某没有明确的答复意见,后来吃饭的时候,黄某某副局长建议按照低产林改造项目来组织实施,积极造林减小影响,只是口头建议。回来后,区林业局审查认为这不符合低产林改造项目要求,就没有申报、立项、审批,但他们也没有按照低产林改造项目来实施,继续将树砍光,没有更新造林。区林业局也有是有意回避这事,因为林权人朱某某是我们区林业局的分管领导,赵某某是我们区农口的党组书记,其当时是区农口的党组成员。后来他们砍树的时候也没有收到举报,其想等着市林业局的处理结果,所以三元农场后期发生大面积无证砍伐期间,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跟踪巡查,也没有到现场制止、查处。对张某某姚店农场无证砍树的事不知道。2012年,我和蔡某某、舒某某开过一次局长办公会,会议安排许某某负责林业产业、林业综合执法和招商引资工作,武某某负责资源林政、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后来人员分工基本没动。2011年年底换发行政执法资格证时,六安市林业局就没有再给叶集区林业局人员颁发新证,区林业局所有人员都没有行政执法资格证。2、蔡某某证言: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在合肥看病的陈某某局长打电话讲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科长王某某说接到群众举报,在三元乡农场有人在无证采伐退耕还林林木,陈某某安排其到现场查看,其带着武某某、朱某某到现场查看。当时三元乡分管的党委委员李某某和农业主办刘某也到现场,当时对现场砍伐予以制止,并进行了拍照。回来后其打电话将现场砍伐情况向市林业局的王某某科长作了汇报,现场情况已经构成犯罪,请他向市局领导汇报,建议森林公安局或林业执法支队查处。第二天市执法支队到叶集来,其再次陪同他们去现场,大家一致认为事情严重,涉嫌犯罪,支队同志表示他们无法处理,需要回去汇报。后来市林业局一直没有答复。陈某某局长回来上班后,其就没再过问此事。武某某前期是孙岗乡农技服务所借调到区林业局,负责林政工作,2015年元月份左右才正式调到区林业局。因为区林业局人员少,工作量大,我们对三元农场发生的滥伐情况后期没有安排人员去进行监管。如果区林业局在2014年8月份,三元农场有人滥伐林木这个事发生后,能够有效组织人员重点监管,可能也不会发生后期这么大面积的退耕还林林木被无证采伐完。区林业局平时对辖区内的林地也无法做到每宗地都能现场查看,只能是有群众举报或在工作中发现有盗伐、滥伐或有采伐印迹等问题时才能去调查处理。3、舒某某、朱某某、周某、孙某、张某某、孟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2月13日叶集试验区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明确人员分工的事。资源林政、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是武某某具体负责,林业产业、林业综合执法、招商引资工作由许某某具体负责。没有具体下文,大家也都知道,平时也就是按这会议记录的进行分工的。4、李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25日,刘某向其汇报三元农场有人在非法砍树,区林业局的蔡某某副局长带人已经到了。其和刘某骑车到现场,现场目测被砍的树有十几亩,当时对砍树进行制止。回来后,其向镇里的领导做了汇报,大家都认为区林业局处置了,认为这事交掉了。大家没有议论这件事,是因为这次砍伐的林木涉及到区主要领导。5、张某某证言:证明其和朱某某、赵某某三人承包三元农场搞退耕还林,承包合同都是以其名义跟三元乡政府签订的,其中一块土地是吴某跟三元乡政府签的承包合同,我从吴某那转来的,三元农场林权证上确认面积是415亩。其个人还承包姚店农场,林权证上面积是96.5亩,是以其家属索某某名义承包的,这两个农场的树现在全砍光了,都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三元农场的树在2014年8月份以120万元卖给王某某的,其和朱某某、赵某某三个每人分得40万元。姚店农场的树是其2014年10月份以20万元卖给索运宏的,三元农场林木在砍伐时,有人举报到市林业局,叶集区林业局带人来制止,当时就停掉了。停止砍树有10天左右,其在办公室接到赵某某的电话,讲他跟朱某某、陈某某去市林业局跟领导汇报了,市局领导讲证是办不掉的,可以作为低产林改造,其就让王某某继续砍树了,一直砍到2015年元旦左右,把剩下的树全部砍完,期间也没人阻止。6、朱某某证言:证明其和张某某、赵某某承包三元农场搞退耕还林,从2003年到2013年共领取了100多万元的退耕还林财政补贴,三元农场承包的树去年年底时都被砍掉了,张某某把树卖给一个姓王的老板,售价120万元,每人获得40万元,砍树没办砍伐证。关于砍树的事,其找到陈某某咨询,说市里已经来人调查砍树的事了,下一步怎么办,陈讲退耕还林的树不允许砍伐,也办不掉证,不行的话到市局去问问。隔了几天,陈某某带其和赵某某去市林业局咨询砍树的事,晚上吃饭时有人建议以低产林改造的名义进行砍伐再重新栽树,赵某局长讲不行就这么干,并且赵局长叫陈某某回去后按低产林改造搞一个“小班作业设计”,当时陈某某讲若可以就这样搞。其认为市林业局虽然没有明确说可以砍,但也没说不能砍,市林业局还给出主意,所以其认为市林业局对这件事的看法应该是可以以低产林改造的名义继续砍伐。回来后,不知道陈某某他们搞没搞“小班作业设计”,其认为这是他们区林业局自已的事,也没问。回来几天后,张某某到其办公室问是不是可以按抵产林改造名义继续砍树,其让张某某去问问区林业局具体该怎么搞。后来砍树是张某某具体操作的,只知道张某某把树砍完了。7、赵某某证言:证明其和张某某、朱某某三人承包三元农场土地栽树,约400亩左右。从2003年到2013年共领取了100多万元的退耕还林财政补贴。三元农场的树在去年下半年都被砍掉了,把树以120万元卖给了王某某,每人40万元,砍树没办砍伐证,陈某某带着其和朱某某去市林业局跟赵某局长汇报了砍树的事,黄某某局长提议可以按照低产林改造来进行砍伐,赵某局长就说不行就这么干。从最开始砍树到砍完前前后后有三、五个月,市林业局和区林业局都没人来制止。8、吴某证言:证明其和王某跟三元乡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三元农场2号地块,因为承包租金交不上,就把承包土地退回三元乡政府了,乡政府后来又承包给张某某退耕还林了。9、索某某证言:证明其名下登记林权的只有姚店农场一个60亩和一个36.5亩的成林了,姚店农场砍树没有办理砍伐证。10、王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其从张某某手里买的三元农场的树,签的有买卖合同,合计120万元。砍树没办砍伐证,砍了四五个月时间,大约砍了三十亩的时候,叶集试验区林业局的人到现场制止,停了两三个星期,然后张某某来说他们跟上面打好招呼了,后就继续砍树了,直到把在三元农场买的树砍光。这期间,叶集区林业局和三元镇政府没有人来管理、制止过。11、张某某证言:证明其通过索某某买张某某的林地90多亩,约定办砍伐证、有人找麻烦都是张某某的事。砍伐时间是2014年农历10月份,陆续砍伐有一个多月。12、李某某、陆某某、吴某某证言:证实三元农场的林木从2014年农历七月份开始砍伐,砍了二三十亩的时候,区林业局来制止过一次,就停止砍伐。一二十天后王某某讲找张某某商量好了,又通知其等继续砍伐,直到2015年春节前后全部砍完,这期间叶集林业局和三元乡政府都没人来制止和查处,姚店农场的林木也从2014年农历11月开始砍伐,持续砍伐一个多月,期间也没有人来制止和查处。13、索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张某某把在姚店农场栽的杨树全卖给了其,21万元卖的,没签买卖合同,砍树时其没办采伐证,由张某某负责办理,前前后后砍了五十多天树也没人来制止。其在2014年国庆节后开始砍的,前后砍了2个多月,砍姚店农场没有任何人到姚店农场现场去过,叶集林业局、孙岗乡政府也没有派人去过。14、张某证言:证明其分管叶集林业工作,签订了《六安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书》。对2014年8月份以来发生在三元农场及姚店农场上无证滥伐林木事件不知情,也没人向其汇报。15、王某某(六安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科长)证言:证明其科主要任务是监督管理,市林业局成立的有林业综合执法支队和森林公安局,查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2014年8月25日上午9时20分,其接到举报电话,叶集猴院头600亩杨树,张某某承包,没有通过林业部门,树已经砍20多亩。接电后,其立即报告分管局长李某某汇报了。李局长安排通知叶集林业局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然后将处理结果向市局汇报。其联系的陈某某,当时他在住院,他联系的副局长蔡某某,后其又给蔡某某打了电话。蔡某某带人去现场后打电话和其讲,砍树面积有一二十亩,他们对现场砍伐行为进行了制止,林权所有人是叶集区的领导干部,砍树的人不配合,他们很难制止。其将该情况向李某某汇报,他认为这件事比较严重,局里领导安排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将调查的情况向当时的纪检组长郑某某汇报,因为郑某某是他们的分管领导。16、郑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六安市林业局的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工作。其和李某某副局长在一个办公室,当时王某某向李局长汇报叶集有人无证砍树的事,其在场,也知道。后得知叶集林业局派人到现场查的具体情况,便安排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行政执法支队去现场回来即向其汇报已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森林公安局立案处理。其将此情况也向分管森林公安的李某某副局长汇报了,后来这件事其就没有过问了。1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接群众举报后即安排叶集区林业局去查,后蔡某某要求林业局执法支队派人去现场,其将此事向分管执法支队郑某某汇报,郑某某也就同意派人到现场调查,支队到现场调查、核实后的情况我不知道,其没有见过支队的书面调查情况说明。郑某某也将情况向其通报了,其当时讲支队要向市局报个文字材料再研究。后由于支队的文字材料没有送到局里来,局里对这事没有研究,也没有处理结果。18、刘某、江某、张某、李某证言:证明其等2014年8月26日上午9点左右接到六安市林业局办公室通知,讲有人举报叶集有人滥伐林木,情况严重,安排调查。当日由张某、李某、瞿某、江某、刘某某、郑某某、李某七人前往现场调查,经查现场砍伐情况严重,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回来后,支队长刘明就召开了会议,会议讨论由李春起草一份调查情况说明,由刘明把情况向局里汇报。后来局里也没安排其等对这个案件进行查处。19、黄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叶集林业局的陈某某和区政协主任朱某某、区农委主任赵某某到市林业局,他们当时是来找赵某局长的。陈某某向赵某局长汇报后又到其办公室向其汇报了叶集无证砍树的事。当晚局里接待了他们,赵某局长让其参加。吃饭前,朱某某、赵某某也问他们在叶集退耕还林的树能不能砍,其和他们讲,首先要审批,审批后树可以砍,砍了以后要还上林。其和陈某某讲,你们回去查清楚,按规定给他们采伐许可证。后来陈某某调查认为不符合规定,没给他们办证,后来这事也没有向其等汇报过。其朱某某和赵某某都认识,朱某某分管过叶集区林业局的工作,赵某某是区农委主任,区林业局属于区农委的二级局,开会时大家经常在一起。(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许某某供述:2013年7月到区林业局上班,局里安排其担任招商引资信息员、林业产业、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工作。2015年8月被任命为叶集实验区林业局行政审批科长至今。其区林业局的工作职责:一是配合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值班,检查叶集过境运输木竹的车辆;二是担任局招商引资信息员,按时上报招商引资情况;三是林业产业工作,主要是报送叶集实验区林业产业发展状况;四是综合执法,接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或工作中发现林业违法行为,要到现场调查取证,回去向局长汇报,由局长安排处理;五是木材加工经营行政审批。我在叶集木竹检查站工作期间,有林业行政执法证,2005年过期后一直没有办。叶集林业局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由局长陈某某直接分管,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由其与林政股武某某、防火办周某、木竹检查站站长、办公室主任吴某某等人具体办理,没有明确到哪个具体部门负责。其到叶集林业部门后一直担任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编制一直在木竹检查站。按照正常程序,叶集林业局如果接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或正常工作中巡查发现滥伐林木违法行为的,要组织人员到违法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由专业技术人员对被砍伐的树木株数、大小、材积量及亩数进行测算,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回去后向局领导汇报,符合立案的要及时立案,按照《行政处罚法》、《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要制作案件移交函,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区林业局领导或工作人员当时如果知道了发生这么大的滥伐林木案件,不及时汇报、不立案查处,没有尽到工作职责,没有依法履职,就应当承担责任。其没有参与三元农场退耕还林林木被非法采伐的查处工作。县检察院给区林业局发函后,其参与了对三元农场退耕还林林木非法采伐的勘验、测量工作。2、武某某供述:证明其自2001年到孙岗乡农业技术综合服务所工作,2006年借调到叶集区林业局,2014年12月份正式调到叶集区林业局工作。其在区林业局主要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征占林地报批、林业规划编制等工作。2010年后由陈某某局长亲自分管其的工作。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有人举报三元农场有人砍树,陈某某局长安排其陪同蔡某某副局长、朱某某去现场看。其打电话给三元镇负责林业工作的刘某,后区林业局几个人开车直接到三元农场,没看到砍树的人,让锯树枝的人停止作业,并进行了拍照,没有做笔录。蔡局长打电话向市林业局执法大队汇报了此事。第二天,市林业局执法大队来了四、五个人,又一次去了三元农场,市局执法大队也没有对现场进行勘查,也没有调查,讲他们回去汇报。后区林业局和市林业局都没去过三元农场,不知道怎么处理的。从2013年开始林业行政案件由区林业局所属的木竹检查站来办理,加之这件事涉及的都是区里领导干部,办理确实有难度,其不好提出来作为行政案件进行侦查。其不知道姚店农场的树什么时间砍伐的,直到张某某案发才知道这件事,但区林业局没有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取证。3、刘某供述:2013年任三元镇农业主办至今。农业主办主要是对全镇农业、水利、林业和扶贫等相关工作的办理,配合相关领导的工作,有时候区局相关部门来人负责衔接等。按照职责要求,在三元范围内发现滥伐树木的,其应该制止,并且及时向区林业局汇报,同时也要向镇领导汇报,具体的调查由林业局负责查办,林业局来调查时要配合他们工作。其负责的退耕还林国家补贴业务办理,主要是三元镇退耕还林的国家补贴造表和配合区林业局验收退耕还林面积。需要配合林业局进行实地查看,这两年他们也没有来核查,其平时手头工作多,就没有亲自进行巡查,只委托村里上报准确实际的面积数字。三元没有专门的护林员,都是平时村里在掌握情况。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其证明效力均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许某某、武某某、刘某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许某某、武某某作为叶集区林业局负责林业产业、林政执法和资源林政监督管理方面具体工作人员;被告人刘某作为三元乡的农业主办,由于三被告人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其辖区内大面积林木被滥伐,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故辩护人称被告人许某某、武某某、刘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武某某作为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刘某作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三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本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梅玉琴

审 判 员  刘功群

人民陪审员  杨 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双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