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杜国栋。被执行人刘洪见。申请执行人杜国栋与被执行人刘洪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健
审判员 王天序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XX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