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99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赵菲菲,山东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99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赵菲菲,山东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