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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1999号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99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赵菲菲,山东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