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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执13号

马某甲与芜湖市瑞安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甲,芜湖市瑞安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甲。

被执行人:芜湖市瑞安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马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芜湖市瑞安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芜湖市瑞安劳务有限公司对其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伯学

审判员  刘海啸

审判员  马咏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道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