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陈华成。
被执行人:张卫东。本院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卫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卫东在肥西县人民法院有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执行人张卫东在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3892538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 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22执882号肥西县人民法院: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冻结(划拨)执行人张卫东在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3892538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执行款汇入以下银行账户: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账户:130200312902224937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支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6)皖0122执882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皖0122执8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冻结(划拨)执行人张卫东在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3892538元;
二、执行款汇入以下银行账户: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账户:130200312902224937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支行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