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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882号

陈华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华成,张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陈华成。

被执行人:张卫东。本院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卫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卫东在肥西县人民法院有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执行人张卫东在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3892538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 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22执882号肥西县人民法院: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冻结(划拨)执行人张卫东在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3892538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执行款汇入以下银行账户: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账户:130200312902224937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支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6)皖0122执882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皖0122执8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冻结(划拨)执行人张卫东在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3892538元;

二、执行款汇入以下银行账户: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账户:130200312902224937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支行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