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执恢119号

王军与王逢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军,王逢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逢新,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2016)鲁1425执恢119号王军与王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1)齐焦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