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逢新,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2016)鲁1425执恢119号王军与王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1)齐焦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自
王军与王逢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逢新,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2016)鲁1425执恢119号王军与王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1)齐焦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