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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保240号

王永友、王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3-15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友,王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保240号申请人王永友,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申请人王塑,男,汉族,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王永友与被申请人王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财保242号民事裁定,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塑所有的价值21168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王塑人民币2116800元的银行存款。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查封申请人王永友提供的担保物王永友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姜朝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