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7执139号之一

石家庄市新星化炭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家庄市新星化炭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新星化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吉春。被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石家庄市新星化炭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矿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