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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318号

李某某诉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31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崔某,男,1987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景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