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31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崔某,男,1987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景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
李某某诉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31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崔某,男,1987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景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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