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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2497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497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雪峰(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琪。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49.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潘素哲

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

人民陪审员  胡谨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