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第158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韩寺镇瓦灰郭村,身份号码:410122198909155263。被告郭某某,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韩寺镇瓦灰郭村,身份号码:410122198310035214。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慧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