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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808号

李平阶与李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平阶,李团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808号原告李平阶,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付明玉,赤壁市赤马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团伟,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余云龙,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阶诉被告李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庭后被告已履行了该调解协议,原告李平阶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平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平阶负担。

审判员  周亦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