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民申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韦某,个体司机。委托代理人XX明,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刘某与被申请人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兴宾区人民法院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8)兴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来民一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刘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再审立案条件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本案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庆欢
审 判 员 马翠柳
代理
审判员 徐艳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