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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刘小忠与被执行人福建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小忠,福建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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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忠,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林庆雄,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李荣英,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703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福建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436号(盛世天地)1幢33号店面。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冬明

审判员  胡世清

审判员  阮丽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