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6行初3号

唐晓敏与安远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敏,安远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26行初3号原告唐晓敏,女,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被告安远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魏明柱,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敏诉被告安远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规划管理一案中,原告唐晓敏以和被告安远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唐晓敏承担。

审 判 长  肖素莲

代理

审判员  兰 嫣

人民陪审员  李青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