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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保118号

喻纯纯与被申请人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喻纯纯,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保118号申请人喻纯纯,女。被申请人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家电城。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申请人喻纯纯与被申请人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喻纯纯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喻纯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该财产由被告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爱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