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77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小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小龙村。
上诉人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小龙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他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为: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5)第036-1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贺淑英已分得承包地,并标注在其哥哥的土地台账上;另外,纪云峰没有列入小龙村分配土地人员之内,纪云峰没有分得土地的权利。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作出的双土仲案(2005)第036-1号仲裁裁决书;2、澄清贺淑英1996年第二轮分得的土地承包权;3、判令纪云峰无承包土地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贺淑英、纪云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贺淑英、纪云峰在小龙村第二轮土地发包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此类纠纷,涉及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本案不应受理,贺淑英、纪云峰不应列为本案当事人。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明歧
审判员 周更男
审判员 李雪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屈天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