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765号原告关昕,女,汉族,1990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荆杰,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在三门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昕与被告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昕于2016年5月12日以自己与被告荆杰家属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昕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关昕承担。
审判员 张海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嘉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