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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765号

关昕与荆杰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关昕,荆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765号原告关昕,女,汉族,1990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荆杰,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在三门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昕与被告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昕于2016年5月12日以自己与被告荆杰家属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昕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关昕承担。

审判员  张海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嘉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