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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庐执补字第00449号

方庆丰、庄金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庆丰,庄金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庐执补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方庆丰。被执行人庄金娣。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方庆丰申请庄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40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庄金娣应支付申请人方庆丰案款25000.0元,承担执行费27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庄金娣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庐执补字第00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