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690号原告支鹤飞,男,1946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河北唐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159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支鹤飞诉被告河北唐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支鹤飞于2016年5月12日以被告河北唐隆投资有限公司已被公安机关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支鹤飞撤回对被告河北唐隆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由原告支鹤飞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峰
审 判 员 赵美灵
人民陪审员 杨红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