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申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金海,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民政厅。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再审申请人徐金海因与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终字第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金海申请再审称:其是杭州市西湖区蒋村乡蒋村村的村民,2015年3月29日向浙江省民政厅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社会组织:杭州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北京工作组,浙江省民政厅一直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徐金海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政复[2015]2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徐金海的行政复议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终字第72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终字第72号行政裁定;2.判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作出实体判决;3.判决浙江省民政厅履行法定职责受理徐金海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社会组织的申请,并给予公正答复;4.依法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政复(2015)251号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徐金海诉请浙江省民政厅履行依法查处“杭州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北京工作组”的职责,因该诉请涉及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监督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徐金海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徐金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徐金海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董东
代理
审判员 林钢
代理
审判员 王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波·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