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906号原告严家忠,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王松平,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家忠诉被告王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家忠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家忠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严家忠负担。
审判员 郑建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丽莉·?PAGE?-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