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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906号

严家忠与王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家忠,王松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906号原告严家忠,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王松平,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家忠诉被告王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家忠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家忠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严家忠负担。

审判员  郑建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丽莉·?PAGE?-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