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509号原告毛红侠,女,生于1966年12月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莹果,女,生于1988年8月1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红侠与被告张莹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红侠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莹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红侠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莹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红侠撤回对被告张莹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红侠负担。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