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333号原告金华市西畈砖瓦厂,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西林村。投资人麻建西。委托代理人朱炳松。被告广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24号。负责人蔡亚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从荣、周禹翔,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西畈砖瓦厂与被告广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实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公司”,故被告广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市西畈砖瓦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