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993号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委托代理人谢宇。委托代理人姜涛。被告王道德,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允昌,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凤侠,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道德、王允昌、刘凤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被告王道德称案涉借款由原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主任翟志根使用。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王道德的反映情况,本案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道德、王允昌、刘凤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5元,退还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慧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景文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