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951号
原告: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中小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557510127。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共义小康村共义路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88113141F(2-5)。
法定代表人:陶木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林小区4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5016256-9。
负责人:陈亮,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原告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有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姚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