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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131号

三原县徐木瓦渣沟三砖厂申请执行童琼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原县徐木瓦渣沟三砖厂,童琼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徐木瓦渣沟三砖厂,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徐木乡朱家湾村。负责人王志涛,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童琼琼,男,汉族。本院执行的三原县徐木瓦渣沟三砖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阎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童琼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童琼琼应立即归还案件款240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01元,公告费1200元,执行费2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被执行人童琼琼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4执1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受偿0元,未受偿2564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    建    锋执行员 曹正龙

人民陪审员陈六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博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