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徐木瓦渣沟三砖厂,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徐木乡朱家湾村。负责人王志涛,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童琼琼,男,汉族。本院执行的三原县徐木瓦渣沟三砖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阎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童琼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童琼琼应立即归还案件款240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01元,公告费1200元,执行费2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被执行人童琼琼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4执1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受偿0元,未受偿2564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 建 锋执行员 曹正龙
人民陪审员陈六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博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