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1030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缔一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曹岩,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2145元,未执行到位32145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徐业稳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竺金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